陈毅军事文选作者:《陈毅传》编写组
第48章
十二、对基本自卫原则[4],我们这样了解:在国弱我强地区,可以不先
开枪;在国我平衡地区,则自卫必须是带进攻性质,特别战略要地及财富中
心,必须先行夺取,以武力开辟道路;在我弱国强地区,一切应先发制人。
事实上一般有把握的局部进攻,是不会影响大局的。国党是承认事实而不讲
道理的。对于国党,事实就是道理。反磨擦的胜利等于自卫原则;自卫决不
①这是陈毅在苏南贯彻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即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放手发展抗日力量,抵抗反
共顽固派的进攻》,布置苏南发展工作给中共中央的一份电报。其时,陈毅任新四军江南指挥部指挥兼政
委。标题为编者所拟,并对部分文字作了订正。
是削弱,也不是逃脱挨打。我们已开始向京沪路两侧二十九县地区(溧阳、
溧水、高淳、宜兴除外)发展,估计国党在一月后要增兵来强夺,我们决然
击破之。
十三、由于某些干部缺乏独立负责能力,在过去发生六台、天长的民变,
江宁、句容大刀会的暴动,不仅由于敌伪汪顽进攻,而且由于我们第一线部
队本身领导薄弱,乱打汉奸,侵犯中层以下利益的结果,现在分析纠正中。
为要执行上述任务,各部队业于十四日出动。
注释
[1]苏、常、昆、太,指苏州、常州、昆山、太仓。
[2]冷欣,当时任国民党第三战区第二游击区副总指挥。苏南是其辖区。
[3]管、叶、张、梁四部,指已合编为新四军江甫指挥部挺进纵队的管文蔚部(丹
阳挺进纵队)、叶飞为团长的老六团(江南抗日义勇军第二路),以及张道庸(陶
勇)为支队长的新四军苏皖支队和以梁灵光为支队长的南通地区抗战支队。
[4]自卫原则,中央书记处五月二十六日复陈毅电指出:“武装斗争的自卫原则,
并不是要限制自己的发展,而是要放手发展,在放手发展中,如遇顽固派阻碍及进
攻,则我站在自卫立场上坚决打击之。在团结抗战时期,我军不应向友党后方行动,
而应向战争区域与敌人后方行动。在战争区域,特别是在敌人后方,我应放手发展